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汪道輝
被 上訴 人 周淮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 月8 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 月10日送達上訴人,並由其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