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0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以鍾毓璇、「逄**」為相對人提起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437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
㈡、陳明本件被告「逄**」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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