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500,201902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陳俊嘉
被 告 鍾毓璇

逄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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