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523,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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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23號
原 告 陳惠明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莊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占用面積為299 平方公尺(計算式:73+84+14+128=299)之地上物予以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0 元,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原告因被告返還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1,913,600 元(計算式:6,400 元×299 平方公尺=1,913,6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萬1,913,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判費3,090 元,尚應補繳16,918元;
至其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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