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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2391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㈡、以本裁定及前項登記謄本向戶政機關申請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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