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535,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35號
原 告 方榮楠
被 告 劉照惠
訴訟代理人 陳泉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8 年4 月25日下午4 時10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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