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57,201802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57號
原 告 凱璿不動產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富
被 告 李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簽訂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13條後段約定:「如有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買賣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 . 。」

等文字,而本件買賣標的物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32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00巷0 號之房屋,經核閱該契約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自明。

揆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