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62,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永利業已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

茲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6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陳永利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之繼承人即全體被告之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追加被告與確認本件欲訴請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標的之範圍,進而更正、補充本件之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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