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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謝有財
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確認起訴對象,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被告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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