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簡調,295,20181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調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謝有財
代 理 人 林福容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以確認起訴對象,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被告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