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101,201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紀威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原告獲勝訴判決可排除強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6,267 元,經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449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36,2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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