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102,2018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尹南鵬
郭明理
上列原告與被告清境家園老人長照中心間請求解除合約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兩造間長期照護合約,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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