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104,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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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昶瑞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思弼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耀宗即坤泰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7,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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