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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5號
原 告 陳鳳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成文、郭昇結、邱聰敏、謝董惠貞、董惠芬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陳報擬通行被告土地之面積若干(以長乘以寬之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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