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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劉朝明
訴訟代理人 黃慧藍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綠荷、陳麗雪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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