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王子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國居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 段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該房屋所坐落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查報上開房屋最近1 年度或最新之房屋稅單,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上開房屋現況照片數張供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