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112,2018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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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蕭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別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上面積均為2.8 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土地予原告。
查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
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5,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7,000×2.8 ×2 =95,2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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