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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群工程有限公司(原告誤載為英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群公司)、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信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㈡提出被告英群公司、高信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另因被告英群公司已廢止登記,則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
若被告英群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則依法本件應以英群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應提出英群公司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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