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247,2018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陳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嘉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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