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李鳳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
原告請求通行之面積為520 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萬元(計算式:520×16,000=8,32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