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289,2018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8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謙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謙裕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18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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