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331,20181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31號
原 告 蔡榮錕

被 告 翁福助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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