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36,2018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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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6號
原 告 蘇清山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梁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言軒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
原告請求通行之面積為95平方公尺,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1萬8,500元(計算式:95平方公尺×2,300元=2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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