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38,2018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韓月桂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1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
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505 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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