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7,屏補,390,2018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高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曾獻堂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重測前為埔羗崙段255-11地號)應有部分1/3 ,由屏東縣里○地○○○○○○里○○000000號收件,於民國91年1月3日登記設定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張榮昌及李遠明應將上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又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現為80萬元,而上開土地經鑑價為362,394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03 年4 月12日屏院勝民執丙字第102 司執50192 號函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2,3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