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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91號
原 告 陳美宏
原 告 陳穎仕
被 告 陳竑廷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屏救字第3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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