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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73號
原 告 陳桂清
一、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650 元。
又本件被告應為王東亞或王敏瑜?抑或王東亞之全體繼承人?請原告檢附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一併敘明。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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