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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李建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智文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 地號、面積6 平方公尺之土地,回復原狀後返還原告。
查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2,00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22,000×6 =13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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