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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79號
原 告 郭安壽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請求返還房屋之門牌號碼及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請求返還房屋之門牌號碼及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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