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 告 楊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108年2月15日經原告收受,惟原告迄今均未依裁定內容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依前揭說明,自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