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620,2019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2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曾玟玟
被 告 林三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其期日定109年1月9日下午2時1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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