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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6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國賢
被 告 董正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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