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佩玲
被 告 李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49元,及其中15,658元自108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1月23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及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