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916,2019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 告 鍾菊香即鍾信雄之繼承人

被 告 鍾其駿即鍾信雄之繼承人

被 告 鍾美蘭即鍾信雄之繼承人

被 告 鍾梅英即鍾信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31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10月1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