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91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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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17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朱挺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301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16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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