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小,981,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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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8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被 告 倪元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雖於民國108 年11月12日以被告積欠其債務為由提起本訴,惟被告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00 號裁定自108 年11月1 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上開裁定1 份附卷可稽,並經調閱前開更生事件全卷查明無訛。

揆上說明,原告本不得對被告開始或繼續訴訟,是原告提起本訴,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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