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陳乾耀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權利人為方新發、權利種類地上權、登記日期民國43年1月19日、證明書字號為屏東他字第962號之地上權設定登記申請書暨相關資料。
㈡、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方新發或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㈢、以書狀陳明本件訴訟之起訴對象即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