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林錦松
兼訴訟代理 林財名
人
被 告 黃錦雲
訴訟代理人 李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因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8年10月21日下午4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