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簡,217,2019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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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富
訴訟代理人 黃朝賢
黃歆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宣羽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9,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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