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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222號
原 告 汪招明
被 告 馬其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司執字第一五六三七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其中85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以訴外人汪宗佑(即原告之子)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5637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查封訴外人汪宗佑所有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巷00號房屋內之動產,惟其中如附表所示動產均非債務人汪宗佑所有,而係原告所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對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否認附表所示之物為原告所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為汪宗佑之債權人,並以如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汪宗佑所有,而聲請本院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就上開動產予以查封,且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等情,均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
而強制執行法第15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
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訴。
是原告主張系爭動產為原告所有,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㈢、經查:⒈查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1、2所示動產,分別為其於104年3月4日、7月17日在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廣三門市借用女婿蘇順偉之會員卡購買,如附表編號3、4所示動產,為其於106年8月3日向三商家具設計有限公司購買等情,業據其提出證明書2紙、會員交易紀錄、估價單各1紙為證(本院卷第9-12頁、第22-23頁),經核該會員交易紀錄及估價單所載商品明細內容:東元50型FULL HD LED TV(TL5020T)、Panasonic 610L四門變頻冰箱(黑色)、餐桌1只、餐椅6只、訂製沙發1只、訂製大茶几2只、訂製小茶几1只,其品名核與附表編1 -4所示之品項、數量大致相符。
本院審酌一般社會生活中,借用親屬會員卡購買商品事所多有,全國電子門市復出具證明書證明上開家電為原告購買;
另家具部分,該估價單亦載明客戶為原告,並另出具證明書為證,則原告主張應堪採信。
被告雖稱不一定是原告買的,應提出採購時監視器畫面為證云云,惟原告與訴外人汪宗佑既同住一處,原告購買之家具放置於汪宗佑所有房屋內共同使用,即為合理,上開物品購買已有數年之久,又非鉅額採購,原告難以監視器畫面證明並非不合常理,且原告亦未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所查扣全部動產主張均為其所有,本院認原告提出上開證明已足以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動產為原告購入,被告所辯尚無足採。
⒉至附表所示編號5-7所示動產,原告無法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為其所有,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四、綜上所述,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查封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為原告所有,被告誤認為債務人汪宗佑所有,予以指封拍賣,侵害原告之所有權;
附表編號5-7所示之動產,不能證明係原告所有。
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中,查封附表編號1-4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第三人異議之訴乃形成之訴,不生假執行、免假執行問題,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部分有理由,部分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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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系爭強制執行事件附表物品名稱│原告主張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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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ECO(TL5020T)50吋液晶電視 │50吋液晶電視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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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Panasonic對開冷箱 │冰箱(黑) │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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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餐桌椅(1桌6椅) │餐桌椅 │1 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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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沙發(5人座+3人座)及桌子(2│沙發 │1 組 │
│ │張)(三人座沙發有部分毀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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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yson空氣清淨機 │空氣清淨機(電風扇)│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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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ITACHI對開冷箱 │冰箱(白) │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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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LG(37LS5600)37吋液晶電視 │37吋液晶電視 │1 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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