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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227號
原 告 黃勝山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以孔**為被告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同段2798建號即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路00號建物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以書狀陳明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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