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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字第409號
抗 告 人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許景華、陳進財、黃煜智間因請求確認通行
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2日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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