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翁珊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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