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1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慶泉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51號),惟被告謝慶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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