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25號
原 告 曾生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欽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