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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嘉謹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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