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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翁珊慧
被 告 蕭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就被告所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60平方公尺土地有通行權,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5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足憑,則原告請求通行之土地價額應為27,000元(計算式:450元/平方公尺×60平方公尺=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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