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170,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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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1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曾鴻仁之繼承人即被告曾周慧華、曾冠銘、曾雯琳、曾晉翊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惟被告曾周慧華、曾冠銘、曾雯琳、曾晉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5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5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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