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民事-PTEV,108,屏補,244,2019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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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4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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