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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46號
原 告 林瑞昌
被 告 林羿嘉
涂泰吉
吳冠霖
黃鉦峰
潘奇良
林志豪
吳淯鳳
吳清霖
陳文雄
吳青修
紀憲鑫
兼法定代理 邱蕙芳
人
被 告 邱蕙芳
劉謙
兼法定代理 楊采葶
人
被 告 楊采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同上)101,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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