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63號
原 告 董秋芳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秀鳳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 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